[法令修正]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 47條之1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1-08-3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旨揭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主要修正條文如下:一、修正第43條文,將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設置的7至15名委員中,有1至3名列為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二、新增第47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裁決決定書,且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的通案原則公開較為適當,不應限於紛爭當事人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相關內容[續招相關]112學年度體育班新生續招公告2023-07-25[活動轉知]元智大學管理學院舉辦「2023元智商管營隊-Marketing 你行不行!?」2023-05-26[活動資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2屆環保青年領袖甄選活動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