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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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本校相關規定(詳如附件)

勞動部呼吸防護計畫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8年10月21日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 本校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 本守則用詞:
  • 工作者: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人員。
  • 勞工: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勞工及同法第51條第2項比照勞工。
  • 比照勞工工作者:指前款(二)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在本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實驗(習)場所及其他校內工作場所作業,並接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包含領有工資之志工、勞務承攬派駐人員、派遣工、臨時工或其他受雇主指派至本校工作場所工作之人員且受領學校工資人員等。
  • 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所稱公務人員及同法第102條準用人員。
  • 各級場所負責人:指依照本校組織編制表,設置之各級單位,經校長授權負責所轄作業場所,擔任指揮或監督之主管人員。
  • 本守則適用於下列人員,並應遵守本守則所訂之各項規定:
  • 本校工作場所之工作者(含非受本校僱用之自營作業勞工)及在本校作業之承攬商人員。
  • 本校公務人員準用本工作守則
  • 為因應採購或承攬業務在本校工作場所作業時需要之安全 衛生工作守則,亦訂定於本工作守則供採購或承攬包商遵循。

第貳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

  •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分工如下:
  •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工作者」安全衛生業務,其權責如下:
  • 規劃、督導及推動各單位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 有關安全衛生防護綜合業務。
  •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作業場所所屬人員,依照本守則與安全作業標準方法,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相關規定。
  • 本校針對得標廠商(承攬商)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 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於得標廠商進場施工前應協調發包單位於事前書面告知職業安全相關規定。
  • 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擔負其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確實要求廠商相關人員遵守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必要時得停止其作業,督促其確保安全後再行作業。
  • 招標發包單位應依據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審查廠商的資格與相關證照文件是否已符合規定,並視需要於作業期間進行驗證。
  • 在本校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工作者(含非受本校僱用之自營作業勞工)及在本校從事作業之承攬商人員,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
  • 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遵守本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辦法」訂定之各作業場所標準作業程序,從事作業。
  • 參加本校舉辦或指派之法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遇有緊急事故應依本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通報程序辦理並立即通報負責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管理人員及相關作業場所人員。
  •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本校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 非受僱勞工第一次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前,由負責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提示本守則及請其簽署,並要求確實遵照辦理。
  • 本校工程或勞務採購,承攬商需在本校工作場所施工或指派其人員從事作業時,負責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應檢附本守則及相關作業危害告知單,要求承攬商要求其人員遵守執行,並與本校作業場所負責人員協同確認承攬商已指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指揮監督其人員及管理作業場所設施。
  • 各工作場所之作業場所負責人員針對其負責之作業場所,有承攬商施工或其指派人員從事作業時,應負起安全衛生之督導責任。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本工作守則規定,應即制止改善或暫停作業,並通報負責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 承攬商未遵守本守則,視同違反採購契約,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 得標廠商進入本校場所進行作業,應接受本校相關人員指導督導,並指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現場作業主管,代理或代表承攬商負責人擔負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責任。
  • 工作場所有發生工作者因墜落、感電、缺氧、物體飛落、倒塌崩塌等情形,致有發生墜落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各級工作場所主管或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所。
    • 職務發現有前述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代表各級工作場所主管或作業場所負責人報告。
  • 工作者於本校工作場所作業時,應確實遵守本守則規定。
  • 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及各工作場所主管或作業場所負責人於工作者至本校工作場所作業前,應確認提供相關人員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工作鞋等)及告知進入該工作場所作業應注意事項(如注意惡犬、突出物、開口等)。

第參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 本校工作場所有關下列事項,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 本校工作場所之機械、設備、器具或作業設施之採購,由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與人員協助確認製造廠商提供之規格、安全作業程序或標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
  • 本校各級工作場所之機械、設備、器具或作業設施,由各級工作場所之作業場所負責人負責管理,維護則由總務單位負責;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負責督導管理。
  • 本守則適用對象,使用本校工作場所之機械、設備、器具或作業設施,應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先行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工作。發現有危險或危害之虞,應即停用並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掛標示牌暫停使用,並通報代表工作場所之作業場所負責人及總務單位維護。
  • 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或作業設施於自動檢查發現或接獲通報有危險或危害之虞,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即確認及禁止使用,並實施安全管制。且立即通報總務單位進行維護,非確認維護正常或測試安全,不得開放使用。
  • 本校工作場所之機械、設備、器具或作業設施或其他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必要時應隔離電源。

第肆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 對於進行營繕工程(含修繕作業)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區隔、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含修繕作業)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由承攬商雇主提供適當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器具,並使其正確戴用。
  •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安全防護裝置或措施或設備,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 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 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之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在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於該處所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 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時,應裝置護欄、護網或設置護蓋等設施。
  • 高度在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 在高度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防護具。
  •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作業之工作者(含電器包商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 為調整、修理電氣機械設備時,其開關切斷後,應於開關處掛牌揭示之。
  •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處所,非電氣技術人員不得進入。
  • 不宜肩負過長之鐵(鋼、銅、鋁)管、竹梯等長形物接近高壓電氣線路。
  • 電氣開關之啟閉應切實,如有加鎖設備,則應於操作後確實加鎖。
  •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
  • 切斷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切實。
  •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 於潮濕地帶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 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 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接近場所工作,該電路四周應設置絕緣用防護裝置。
  • 為防止堆置物件發生倒塌、崩塌或掉落,所有作業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應使用繩索捆綁、加置護網、設置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方式。
  • 除作業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准進入該場所內。
  • 施工架應與建築物妥實連接或以斜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 鋼管支撐之支柱,於高度2公尺以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
  • 對於工作者使用之合梯,不得以合梯當作兩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禁止站立於頂板作業,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 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 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工作者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 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工作者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 對於工作者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工作者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工作者所佔立方公尺數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未滿五.七   ○.六以上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四以上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二八.三以上○.一四以上
  • 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 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人工照明表 (列舉與本校有關設施部分)

照度表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照明
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二○米燭光以上全面照明  
一、走道、樓梯、倉庫 、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五○米燭光以上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一○○米燭光以上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木材處理等。二○○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三○○米燭光以上一、局部照明
二、全面照明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五○○至一○○○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上、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一○○○米燭光以  局部照明
  • 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者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職業災害之場所。

  • 對於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工作者健康之危害。
  • 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工作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三、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四、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
五、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七、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工作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伍章     教育及訓練

  • 工作者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 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 對於新僱工作者或在職工作者於變更工作前,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接受至少3小時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 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教育訓練。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規定,應使工作者接受適當時數之在職教育訓練。
  •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須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 依法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第陸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 經指派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健康保護事項:
  • 健康管理: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 健康促進:如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健康、衛生教育與指導、工作壓力舒緩及其它身心健康促進方案。
  • 協助辦理職業病預防: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走入工作場所,時常到工作現場巡查,發現可能存在的潛在健康危害因子,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 新進工作者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所排定之各項健康檢查。
  • 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 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 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 年齡未滿40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 醫護人員臨校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工作者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 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 協助校長選配校內工作者從事適當之工作。
  • 校內工作者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 協助校長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 醫護人員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 調查校內工作者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工作者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 提供復工校內工作者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 於校內工作者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 參採醫師建議,告知校內工作者,並適當配置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場所作業。
  •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校內工作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校內工作者。
  • 將受檢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 工作者可參加運動性之社團或活動、政府機構辦理等活動,以促進健康。
  • 針對重複性作業、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或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 針對重複作業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等,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 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請立即向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及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衛保單位反應。

第柒章    急救及搶救

  • 本校各項急救原則:
  • 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貿然進行。
  • 任何傷害事故(不論輕重)應即向主管報告,不得隱匿不報。
  • 遇感電災害時,應先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 對危害物災害之處置,應考量危害物質之性質及相容性,運用適當之方法進行急救及搶救。
  • 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療院所進一步處理。
  • 有關急救應注意事項如下:
  • 一般性急救
  •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可由受過急救訓練之校內工作者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 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 休克處置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
  • 速召救護車或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 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 外傷急救
  • 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 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 止血時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澤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 觸電急救
  • 觸電時應關閉電源或以非導電物體移開電源。
  • 將患者移至通風良好的地方,解開上衣仰臥,將頭抬起必要時實施人工呼吸直至救護人員到來。
  • 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 即將眼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配戴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
  • 沖洗至少15分鐘,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第捌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與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平時應監督所轄工作者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 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後應妥為清理、維護,並做妥善之保管。
  • 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 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確實戴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 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與各級工作場所單位主管及作業場所負責人,應責成相關人員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第玖章事故通報及報告

  • 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發生時,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應立即循本校緊急應變程序通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各級工作場所單位主管及作業場所負責人依情況予以必要之處置。
  •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經報告校長並獲得指示辦理後,應於8小時內報告本校轄管勞動檢查機構:
  • 死亡災害時。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當校內發生下列

  • 當校內發生下列「緊急事件」時,學校應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 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 當校內發生下列「法定通報」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 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 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 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 當校內發生下列「一般校安事件」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 工作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及代表工作場所主管與作業場所負責人應會同工作者代表,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作成紀錄,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校長核定後,切實實施。

第拾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調整作業時間、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防措施。
  • 使工作者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工具。
  • 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之用。
  • 對違反本守則規定之工作者,本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拾壹章   附則

  • 本守則經會同本校教職員工生代表訂定,並報經本校轄管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 得標(外包)廠商除應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亦應遵守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及發包單位,於工程採購於決標後之開工會議告知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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