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 47條之1

旨揭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主要修正條文如下:

一、修正第43條文,將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設置的7至15名委員中,有1至3名列為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

二、新增第47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裁決決定書,且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的通案原則公開較為適當,不應限於紛爭當事人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