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 47條之1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1-08-3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旨揭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主要修正條文如下:一、修正第43條文,將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設置的7至15名委員中,有1至3名列為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二、新增第47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裁決決定書,且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的通案原則公開較為適當,不應限於紛爭當事人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相關內容[研習資訊]TaiwanNow策展工作分享講座2021-11-30[訊息轉知] 「政大數位知識城」開設11門磨課師(MOOCs)課程與10場線上數位教學工作坊,即日起開放免費修習,請本校師生同仁踴躍報名參加2021-10-12[活動轉知]銘傳大學舉辦之第十三屆「發現銘傳- 大學生換你做做看」活動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