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3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輔英科技大學2025特色研習營招生訊息2025-06-11[訊息轉知]嶺東科技大學「2025期約嶺東」2025-05-01[重要公告]寒假返校打掃班級輪值表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