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22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 112年1月1日生效2022-12-22[訊息轉知]國立宜蘭大學人文及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EMBA)113學年度招生資訊乙份,請有意願者踴躍報考,請查照。2024-03-14[訊息轉知]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全國反毒孝親硬筆書法比賽」活動計畫1份,請鼓勵學生踴躍參賽,請查照。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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