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6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有意願擔任選務工作人員的同仁,請於本年6月10日(星期五)前至人事室登記。2022-06-01[活動轉知]國立屏東大學辦理勞動部「111年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之「半導體相關元件理論基礎與實作班」及「跨境電商人才培訓班」課程2022-07-28成功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於114年7 月8日至7 月13 日,於本校成杏校區醫工系館舉辦「第十屆國立成功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