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75相關內容[訊息轉知]「114學年度美術雙語教學專業社群研習-雙語美術的課程設計」2025-09-18[訊息轉知]國立屏東大學辦理「2025 SDGs Talk 永續行動獎」,自即日起公開徵件2025-02-24[活動轉知]中原大學應用數學系於112年2月7日舉辦「2023數學中的智慧科學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