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5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本校謹訂於112年3月18日、3月25日、4月15日舉辦教育部人文社科苗圃分區資源中心計畫 子計畫三:青年世代健康永續—Mission VS. Vision 2030未來企業的想像「運動表現X未來智能衣工作坊」,敬邀貴校院教師踴躍參加,並惠予公告,請查照。2023-03-07[各項競賽]111學年度基隆市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2022-09-14高雄醫學大學114學年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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