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9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轉知行政院為宣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之出境應經核准,役政署製作「111年徵兵及齡男子出境經核准」動畫短片供參運用。2022-09-26[法令宣導] 勞動部核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為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2023-05-23【招生公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4學年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簡章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