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線上校園博覽會2022-05-09【訊息轉知】「心聊癒,雲陪伴」單次線上心理諮詢服務,提供個別諮詢服務,請本校教師多加利用。2023-11-23[訊息轉知]靜宜大學辦理「113年教師在職進修專長增能學分班【人權與法治教育增能學分班】」資訊,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