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考試成績公告]111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補考成績公告2023-07-13[實驗班甄選]112學年度新生實驗班甄選暨特色班分發作業公告(最新版)2023-07-17[活動轉知]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11年7月3日辦理「2022年海洋科學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