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44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中興大學化學系系學會舉辦「第28屆中興化學營」2022-11-22[訊息轉知]檢送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1份,請參考運用。2025-01-08[特殊選才]轉知靜宜大學115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訊息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