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活動轉知]黎明技術學院餐飲管理系舉辦「藝術麵包創作系列-技術展演體驗研習」2022-06-23[活動轉知]2023第二十二屆全國聯合徵文比賽辦法2023-06-06[政令宣導]重申外交部為因應國人赴緬甸、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工作落入詐騙陷阱並遭限制人身自由乙情宣導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