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34相關內容國立清華大學第九屆清大科管院潛力新苗探索成長營2025-02-21[訊息轉知]基隆市114學年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HACCP)進階班(60B),歡迎具HACCP初階班合格證書者報名參加2026-01-02[訊息轉知]2024年16屆相聚廈門,海峽兩岸青年教師文化交流活動實施計畫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