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60相關內容[考試相關]1111學期第一次期中考相關訊息2022-09-28[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系辦理「預習未來-大學生活與職涯探索營」2023-05-04[訊息轉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社會人士隨班附讀招生訊息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