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14相關內容轉知嶺東科技大學115學年度四技甄選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考生(含親友)交通接駁專車服務站資訊2026-06-11[訊息轉知]「普通教育課程調整與差異化教學知能推廣研習」2024-12-23[訊息轉知]文化部112年成年禮金每人1200點文化幣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