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7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南投縣2023山城數位黑客松競賽活動2023-09-15[活動轉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舉辦「奧會百年-青少年奧林匹克體驗營」2022-09-22[教師活動]實境遊戲設計探索-新興科技與遊戲化元素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