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21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舉辦第二十七屆「政大法律全國高中生法律研習營」活動2022-05-16[活動轉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1年預計開辦10梯次職涯探索及實作體驗課程暨文化資產修復產業實習2022-05-18[訊息轉知]公視節目《哈囉!你給問嗎?》舉辦之徵選活動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