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45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2023年資優數學研習營」2022-12-15[教師研習]新興科技遠距主軸課程開發工作坊-性別與科技系列線上講座2023-08-31開南大學接受教育部及桃園市政府委託辦理航空職涯發展與環境教育活動-「114年航空城綠色永續運輸與能源運用計畫」一日營隊報名簡章,惠請鼓勵貴校學生踴躍報名,至紉公誼。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