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90相關內容[活動訊息] 113學年度原住民族文化與科學展覽會2024-11-28【新生簡章】115學年度完全免試入學招生簡章2026-01-15中山醫學大學心理學系辦理心理營活動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