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該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