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公告]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

說明: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 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 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 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 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職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情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