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61相關內容[重要活動] 113年4月27日 基隆高中97周年校慶系列活動2024-04-10[各項競賽]第三屆臺灣地質公園學會讀景比賽2022-11-25[訊息轉知]國立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辦理「113年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A3數位素養增能研習—中區第1 場」,請惠予公告周知並鼓勵所屬教師踴躍參加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