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25相關內容[進修研習]國立臺北大學辦理同步遠距韓語課程–「韓語會話基礎一級班」簡章暨報名表1份,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2024-08-21[訊息轉知]經濟部辦理第六屆「總統創新獎」遴選,自本(112)年7月21日起至9月28日止受理報名2023-08-16[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2023年高中職教保職涯創新體驗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