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99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牙醫全聯會)辦理2025年「孕婦嬰幼兒親善愛心院所」活動案2025-03-06[重要公告]教育部檢送「『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Q&A」1份。2023-02-10[訊息轉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至114藝術資源服務與推廣計畫」之113年度通過優良教案1份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