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11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音樂學科中心擬辦理「112學年度區域策略聯盟」實施計畫2023-09-25[訊息轉知]美感教育:發現大地之美青年志工培訓2023-07-31[訊息轉知]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人力銀行】提供「104分科落點分析」與「 114分科生填志願全攻略」,歡迎考生與師長善用資源!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