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國立清華大學臺灣研究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112學年度招生2022-09-26[訊息轉知] 2023第一屆全國星光青少年創作音樂大賽2023-09-22[錄取名單]112學年度新生實驗班甄選暨特色班資格審查錄取名單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