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6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國立成功大學辦理「領導與行動-高中生學習成果發表」2025-04-30[活動轉知]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新北『文藝復興盃』全國高中職水彩寫生比賽」活動資訊2024-01-24[重要公告]111學年度第5梯次重補修待9月開學後再開設成班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