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 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0年個別諮商輔導服務,自即日起接受申請,請查照。

旨揭內容請參照下記及附件。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本案係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執行內容:符合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服務對象之教師,每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次為限,每次諮商時間為50分鐘,由本中心合作心理師執行服務,場地為該心理師之服務機構

四、個別諮商輔導服務申請資訊:
(一)服務對象:
1、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其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2、另前述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本中心不提供個別諮商支持服務: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2)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二)申請方式:由教師直接向本中心申請,可致電諮詢專線(02-2321-1785),或上官網下載填寫申請表寄至tcare_co@ntnu.edu.tw。申請表與服務資訊網址:
https://tcare.k12ea.gov.tw/。
(三)受理方式:本中心於收件後一週內進行受理,並電話聯繫申請人,洽談諮商安排等事宜。

五、檢附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指南、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Q&A及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