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政令宣導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相關內容[訊息公告]素養教育課程設計及發展計畫課設學院S2課程方案徵選企劃2023-07-26[訊息轉知]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師培中心向下扎根駐點計畫「LHTL自主學習健檢診所」學習策略師生工作坊一案,請查照。2022-11-21[訓練進修]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112學年度第1學期「碩士學分班」招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