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51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檢送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美術學科中心「112學年度新媒體藝術教師專業社群線上研習-生成式AI創作實務」實施計畫2023-12-22[訊息轉知]臺北市立大學辦理「112年校園入侵物種與生態環境管理研習會」2023-08-09[政令宣導]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內政部與消防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內政部與消防署承接辦理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