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314相關內容[網站維護]成大向上集中機房系統維護作業2022-10-12[比賽資訊]「2022新北FUN街頭」街舞大賽活動2022-07-01[訊息轉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112學年度第1學期社會人士隨班附讀招生訊息(學士班、碩士班、學位學程),共計開放110門課程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