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89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大葉大學舉辦「2023大葉大學護理暨健康學院聯合營隊」課程2022-11-21[校內競賽]113(上)第9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4-10-25[政令宣導]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內政部與消防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內政部與消防署承接辦理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