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298相關內容[重要公告]有關本校112學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教職員工及家長訪談、學生座談代表及差勤規定事宜。2023-03-23[訊息轉知]臺北科技大學「114學年度高中申請入學線上說明會」2025-04-08[訊息轉知]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感恩音樂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