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87相關內容[榮譽事蹟]111學年度國語文客語演說比賽成績揭曉2022-12-16[訊息轉知]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送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談性、對話與陪伴:教學現場中的性/別探索與情緒支持工作坊》衷心工作坊實施計畫,歡迎同仁多加利用!!2025-07-29[校內競賽]111(下)第15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