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213相關內容[各項競賽]2022年青年程式設計競賽2022-10-13[訊息轉知]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業經銓敘部以112年6月7日部管二字第11255829371號令修正發布2023-06-13[訊息轉知]國立宜蘭大學為協助高中職學生提前認識大學並了解各系特色,特於114年暑假期間辦理高中主題營隊活動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