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31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2025高科大青藝獎典藏徵件比賽」2025-08-12[活動轉知]亞洲大學生物資訊與醫學工程學系舉辦「醫學工程體驗營」2022-12-28[活動資訊] 2025口語表達溝通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