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5相關內容113年5月執行狀況2024-06-04[訊息轉知]:國立中山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地政士學士學分班第5期」招生。2023-07-20[教學計畫]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學計畫公告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