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1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世新大學英語暨傳播應用學系第廿三屆畢業公演《I Love You, You’re Perfect , Now Change》2022-12-22[升學資訊]轉知國立臺北大學111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審查資料準備指引2022-03-07[法令修正]檢送民國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