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82相關內容轉知內政部「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計畫」2022-10-21[特殊選才]轉知國立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產業學系115學年度特殊選才管道招生訊息2025-10-31[活動轉知]開南大學舉辦「開南大學111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暨考生及家長說明會」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