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48相關內容[各項競賽]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2022-07-01[訊息轉知]「音樂與多元文化的交織-113-2藝術生活學科中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歷史學科中心」2025-02-20[教師活動]教學劇本殺工作坊 探索教學藝術的新境界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