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00相關內容國立清華大學探索半導體高中創客營2024-11-01[訊息轉知]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2024-05-16[訊息轉知] 內政部公告「新住民發展基金徵求115年度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研究計畫」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