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 Post Views: 15相關內容[法令宣導]銓敘部核釋,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擔任者包含獨立董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06112號函)2023-08-17[進修研習]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語言教學與研究中心2024秋季外語進修班招生中,開設英日德法韓越泰語十多門課程,歡迎有興趣者踴躍報名2024-08-21[訊息轉知]112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閩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課程實施計畫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