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相關內容[校內競賽]110(下)第3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2-03-01【政令宣導】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2023-12-06[活動訊息]113學年度菁英領袖培力工作坊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