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 Post Views: 14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轉知財團法人金車文教基金會「關於淨灘的大小事」教師研習2022-06-13[活動訊息]淡新檔案客家研究轉化與應用工作坊2023-09-05[訊息轉知]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進修推廣部執行教育部補助辦理「113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專長增能學分班─多元文化教育」延後至113年8月19日開課訊息,請有意願教師踴躍報名。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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