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相關內容[榮譽事蹟]111學年度英語閱讀比賽成績暨答案揭曉2022-11-18[訊息轉知]有關內政部110年「愛在有你的城市」單身聯誼活動,第11至第13梯次訂於111年1月24日至2月2日受理報名,請查照。2022-01-26[考試相關]11013期末考相關訊息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