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 Post Views: 225相關內容[各項競賽]2022醒吾伊林新聲校園爭霸賽2022-11-14[訊息轉知]農業部發布之「兔飼養與照顧指南」業公開發布於該部動物保護資訊網2023-08-21[訊息轉知]照國教署通傳有關填寫「擬任(現職)公務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份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包含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教支人員、社團指導教師,請上述人員亦同配合於114年3月14日前填送完成,謝謝。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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