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 Post Views: 241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學系協助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2023電影營」2023-06-16[訊息轉知]「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指定曲草案預告2026-06-10[訊息轉知]112人權素養教具箱校園推廣計畫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