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 Post Views: 25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舉辦之2026年世界自殺防治日新詩徵件活動2026-05-25[活動轉知]中山醫學大學112年本校暑假營隊招生簡章2023-05-02[訊息轉知] 第七屆馬偕聽語營-言聽計從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