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94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藝術生活學科中心暨臺北市生活科技學科平臺策略聯盟合作辦理【創意獎盃工作坊】2024-04-09[訊息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2022-12-22[訊息轉知]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112學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即將開始報名。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