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26相關內容[結果公告]113學年度教練評審委員會投票結果2024-09-03[資通安全]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2021-10-05[升學資訊]轉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11學年度四技進修部」招生資訊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