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158相關內容[活動訊息]第一屆IM舞現無限頒獎典禮2022-07-05[訊息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美術學科中心「110學年度北一區教師專業成長研習-跨域視覺教材設計的前世今生」2022-01-22[政令宣導]「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5條附表3,業經教育部於112年9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20080293A號令修正發布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