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2.教育部於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
釋(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情形者,得依本函辦理改敘。
如附件:
說明: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2.教育部於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
釋(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情形者,得依本函辦理改敘。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