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國教署前於114年2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8551號函,2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8551號函、第1140019287號函、第1140019371號函及第1140020139號函(諒達)教育部請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限於文到2週內填寫「擬任(現職)公務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份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
二、國教署更新有關具結書填寫資訊如下:
(一)近期有關各校來電詢問社團指導教師填寫具結書一事,:國教署經詢問教育部人事處確認,因社團指導教師為學校簽訂契約關係人員,爰屬本次應填寫具結書人員,國立大專院校社團指導教師亦比照辦理。
(二)若查有香港籍、澳門籍教師(包含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教支人員、社團指導教師),請協助轉知填寫具結書!!
國教署已致電向陸委會確認,有關香港籍、澳門籍人士在臺係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仍屬本次列入應填寫具結書人員。
(三)有關若有商借至本署(國教署)之人員:商借人員或商借行政助理→請協助通知填寫具結書完竣後,掃描傳送至所屬學校人事室彙整收齊;另有關具結書「經詢問具結人回復其確認無不得任用之情事」勾選欄—請商借學校人事室主任協助於「負責詢問人員勾選後蓋職名章」欄位處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