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政令宣導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相關內容[扶弱課程]111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習扶持課程開課一覽表2023-04-12[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運動休閒系辦理「登山安全實務研習課程」2022-07-28[訊息轉知]文藻外語大學「114年度淺山地區環境保育夥伴關係與社區培力計畫」人文生態雙語營活動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