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63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東華大學觀光暨休閒遊憩學系針對國內高中生規劃一為期四天三夜-【2023東華觀遊營 觀於我們 漫遊太空】暑期營隊2023-05-26[研習資訊] 112年度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研討會-手牽手,社區共好向前走2023-09-15[訊息轉知]樂齡新視界-照片、短文徵件活動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