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政令宣導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相關內容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110級畢業生成果展–香粧森友會」活動訊息2025-03-31[訊息轉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2023-06-15[訊息轉知]「高中教師增能研習」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