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00相關內容[重要公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2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總成績(複試)2023-07-14[訊息轉知]國立清華大學語文中心112年暑期外語推廣課程「自主學習,遠距上線!」方案,歡迎教職員與中學生報名2023-06-13[活動轉知]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系「112年度寒假社會工作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