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31相關內容[重補修]公告本校114學年度第2梯次重補修正式名單-0923更新2025-09-23[訊息轉知]「臺北市113學年度市立國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公告網址,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2024-07-05[法規宣導]行政院函以,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內政部組織法」及同日制定公布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定自112年9月20日施行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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