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76相關內容[法令宣導]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請參閱。2024-11-07[活動轉知]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舉辦第一屆「政治大學法學夏日學院」活動資訊2022-04-21[訊息轉知]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辦理EdYouth「科大前哨戰」線上講座活動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