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41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請本校藝術領域教師報名參加110學年度藝術生活學科中心音樂應用-流行音樂全國教師線上培訓,實施計畫如附件。2022-02-15[資訊轉知]實踐大學法律學系介紹2023-02-09[訊息轉知]「113學年度全國教師教學增能研習- 臺灣音樂系列」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