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4相關內容[活動轉知]2023年淡江大學西語文化暑期體驗營2023-06-14[訊息轉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於114年7月18日辦理「產業趨勢發展職類研討會」活動2025-07-08[訊息轉知]師生相關活動轉知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