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157相關內容[活動轉知]輔英科技大學112年度推廣教育中心寒假營隊【從零開始的程式冒險—進擊的Python基礎語法篇(三日營)】2022-11-21[活動轉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辦理「勞動部-Layout工程師人才培訓班」2023-03-14[訊息轉知]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舉辦「2025政大商院水岸商人體驗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