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5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音樂學科中心辦理「110學年度音樂科研究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請本校音樂科教師踴躍參加,詳如附件。2022-05-11[訊息轉知]檢送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1份,請參考運用。2025-01-08[訊息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淨零生活轉型推廣創意徵稿活動」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