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24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教育協會(以下簡稱全家協)辦理「114年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家長說明會」2025-09-08[訊息轉知]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中心辦理113年度「電動車機電整合工程師中級考證暑期培訓班」資訊。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2024-04-23[訊息轉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署)製作「未滿20歲懷孕服務資源手冊及宣導摺頁」電子檔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