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275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函轉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及附表1份,請參閱2024-09-11[訊息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新世紀領導人才培育計畫」及「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新世紀領導人才第21期初階培育營實施計畫暨報名資料2022-06-04[訊息轉知]檢送國立臺北大學辦理「生成式AI繪圖與生活應用班」課程資訊,請有意願者用躍報名。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