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74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敬邀貴校教師參加「曼妙舞姿精品設計研習」課程,請查照。 2023-04-11[訊息轉知] 基隆市家庭教育中心114年9月份辦理親職及性別教育活動文宣8份2025-09-03[訊息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藝術生活學科中心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紙韻客情:客家剪紙初探」全國教師研習實施計畫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