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4-07-0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Post Views: 5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美術學科中心「113學年度第二學期ICT融入教學創意設計教師專業社群-線上系列研習」2025-04-07[活動轉知]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演藝事業系於111年1月24日舉辦課程體驗冬令營《城市演藝‧心奇創藝》2022-01-10[訊息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8月8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191@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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