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農業部動物保護法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及農業部113年1月10日農護字第1130200226號函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及第8款規定:「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1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貴校配合加強對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