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41相關內容[活動訊息]台灣街舞文化推廣協會辦理「第一屆IM舞現無限頒獎典禮」2022-07-01[訊息轉知]國立臺南大學生態暨環境資源學系訂於114年8月23日至25日辦理2025「野•覺醒生態調查培訓營」2025-05-09[訊息轉知]2023第七屆東海關懷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