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30相關內容[活動轉知]臺北醫學大學2023全國青少年暑期醫學營2023-03-14[訊息轉知]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112年族語繪本新書發表會暨原住民族日紀念活動」2023-08-08[校內競賽]111(上)第13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