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2025【衛武營音樂營】管風琴 x 薩克斯風」音樂營2024-12-26[訊息轉知]財團法人龍顏基金會辦理「第19屆龍顏FUN書獎」徵文比賽活動訊息2024-03-21[訊息轉知]第三屆防災青年國際領袖營計畫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