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17相關內容113學年度第2學期住宿申請表2024-12-04[訊息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專業服務中心114年度全國高中職相關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計畫2025-10-27[榮譽事蹟]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課程學習成果展成績揭曉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