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54相關內容[教師活動]互動視覺與Arduino控制應用2024-04-15[訊息轉知]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系開設之美感教育先修課程—盧文雅教授「西洋音樂史:古典到浪漫」課程資訊2025-05-06[訊息轉知]逢甲大學辦理圖書資訊專業學分班(第18期)相關訊息,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