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74相關內容[訊息轉知]靜宜大學英國語文學系碩士班113學年度招生考試報名資訊海報,惠請協助轉知貴校老師踴躍報考。2024-01-05[訊息轉知]函轉衛生福利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2022-10-05[訊息轉知]112年至114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保險承作廠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1日起正式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