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3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第九屆世新大學傳管系高中營2025-05-16【訊息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2023-08-01[訊息轉知]本校辦理「能力取向審查新思維暨技專技高分享交流會」敬邀貴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