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教育部地理學科中心辦理「社會領域探究活動高中生競賽與 學生活動系列研習」,惠請貴校鼓勵社會科教師參與,敬請 查照。2023-03-22[行事曆]110學年度第2學期行事曆2022-01-21[活動轉知]教室外的人權課系列(二)─鑿歷史的光,照亮民主路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