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相關內容[社團活動]2022社團經營-課程、輔導、活動知能研討會2022-09-06[訊息轉知]有關社團法人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辦理「112年金融基礎教育教師研習營」,請貴校踴躍報名參與,請查照。2023-05-05[訊息轉知]國立中山大學圖書與資訊處辦理「第23期圖書館專業人員在職進修學分班」上學期招生簡章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