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24相關內容[升學資訊]轉知國立臺灣藝術大學115年暑期開設大學先修課程資訊2026-04-20[法規廢止公告]即日起廢止國立基隆高級中學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處理要點。2024-08-14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議程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