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64相關內容[資通安全]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網路安全校園宣導2023-12-18[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111年全國無人機環境監測飛行操作暨再生能源科技應用」一日體驗營2022-06-07[訓育組公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室美化活動比賽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