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72相關內容[網路維護]本校公版網站112年7月6日維護公告2023-07-05[教學計劃]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學計劃空白表格下載2023-08-28[訊息轉知]112年全國中等學校學生運動社團幹部研習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