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相關內容[招生資訊] 國立臺灣大學111學年度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專班Global MBA招生訊息2022-03-04暨南國際大學辦理「2025 移民署築夢計畫–AI 科『暨』賦能,數位行銷『新』世代」線上課程,請踴躍報名參加2025-03-17[訊息轉知]財團法人溫世仁文教基金會辦理「112年中小學作文比賽」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