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34相關內容[教師甄選] 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複試成績2022-06-27[訊息轉知] 國立宜蘭大學鼓勵貴校學生踴躍參加本校「程式設計暨資訊及AI應用競賽」高中職組2026-04-24[校內競賽]111(下)第09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