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40相關內容[訊息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影本1份。2023-03-08[訊息轉知]檢送國立政治大學學校行政碩士在職專班114學年度招生簡章系所分則及招生海報,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2024-11-18[訊息轉知]轉知基隆市110學年第2學期各級學校與警政單位緊急聯絡表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