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臺北酷課雲—112年學科能力測驗重點複習直播課程計畫」一案,請貴校鼓勵學生踴躍參與,請查照。2022-11-22[活動轉知]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理醫護專題講座及醫護課程體驗活動-「麥德森・娜思」節2022-03-15[訊息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請查照。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