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21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中心與社團法人臺灣文化創意產業學會共同辦理「教育部青年壯遊計畫-臺中舊城調查團暑期營隊」2025-07-21[訊息轉知]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114學年度暑假期間辦理【2026輔大企管營】資訊2026-05-19[訊息轉知]基隆市教師木笛團11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計畫,詳如附件。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