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財團法人書香文化教育基金會辦理「六大科技領域閱讀心得徵文」請同學踴躍參加2023-01-182025臺大陽明交大聯合物治營2024-10-14[訊息轉知] 國立臺東大學112學年度「國立臺東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碩士甄試入 學 」招生海報1份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