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174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應用商業管理協會「2025夏令營-AI人工智慧營」2025-05-29[徵才公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2年度基隆區駐點臨時專輔人員甄選簡章2023-06-21[活動轉知]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打造一個智能又耐震的博物館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