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課程藝術生活學科中心「112-2種子教師公開授課」2024-04-09[升學資訊]高三參加大學及科大申請入學第二階段者請於期限內檢查第六學期修課紀錄2022-05-16[訊息轉知] 轉知客家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1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111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及高級認證」之報名資訊案,請查照。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