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81相關內容[教甄公告]111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甄選公告2022-12-15[編班公告]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編班公告2023-08-21[活動訊息]有關客家委員會委託本校辦理「113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客語對話能力競賽」 線上指導老師培訓課程,詳如說明,請查照。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