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未休畢之補休,於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下,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7-05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國教署下載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1120101發生2年內補休完畢-教育部下載 Post Views: 5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檢送國立宜蘭大學「2024年微觀大學」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課程資訊份,請有意願同仁踴躍報名。2024-06-07[訊息轉知]朝陽科技大學主辦之「2025高齡安養高中職學校小論文競賽」 簡章1份,請惠予公告並鼓勵所屬學生踴躍組隊報名參加2025-03-27[資安研習] 111年度教育體系資安與個資教育訓練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