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銓敘部令: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其子女是否為3足歳以下,以擬任機關指名商調之日為認為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之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6-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令-養育三足歳以下子女調任期間認定及三足歳認定等下載相關內容[比賽資訊]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See Think Wonder 思考挑戰賽」2022-01-03[訊息轉知]本校英文學系舉辦「2023全國高中生英語歌唱比賽」,請惠予公告周知並鼓勵踴躍參加,請查照。2023-01-19[訊息轉知]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承辦 112 學年度教育部北三區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 前導計畫「2024中學生跨域問題解決創意專題論壇實施計畫」, 敬請惠予公告並鼓勵同學踴躍投稿參加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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