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勞動部核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為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5-23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函-勞動部核釋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下載相關內容[活動轉知]東南科技大學開箱日 0408 校園參觀 Just Go2023-03-14[訊息轉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2023-03-20[訊息轉知]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辦理113年2月至7月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課程招生海報1份,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請查照。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