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9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以下簡稱關懷生命協會)辦理2025動保扎根教師研習「跨物種共好」2025-06-11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議程2026-01-16[活動轉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辦理2022年高中生暑期營隊課程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