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100相關內容[重要公告]有關臺灣手語教師第三期培訓實體課程2023-07-28[重修資訊]公告113學年度第2梯次重補修資訊2024-09-09[活動轉知]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舉辦111年高中生寒假營隊「 生動方城市」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