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10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將舉辦「第十五屆臺大職能治療營 職想play」活動2022-11-21[訊息轉知]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招收114學年度新生2025-04-16[訊息轉知]「高中教師增能研習」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