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240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志遊無礙』志工服務推廣2023-06-19[重要公告]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請學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臨時人員)確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2023-04-21[升學資訊]轉知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進修部招生資訊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