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4-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銓敘部函(國籍法)下載 Post Views: 194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會計真的不是你想的會計」研習營2022-09-22[活動轉知]2023超夢大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數位創作工作坊暨數位創意構想競賽2023-05-15[返校公告]7月7日返校日注意事項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