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函轉衛福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督導員資格、實習訓練場所之規範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本(112)年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3001670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於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照顧服務員(下稱照服員)培訓品質,本部前於110年12月28日起委託台灣長照人才品管學會辦理6場專家會議,並於全國辦理5場座談會廣泛收集長期照顧服務、醫事服務單位、機構經營者及地方政府機關意見,經綜整各界建議事項,邀集勞動部及22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討論獲共識後,再於111年8月24日公告修正本計畫,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三、 旨揭計畫係規範照服員訓練應有之實施要項及訓練課程,茲就實習指導老師、實習督導員(合稱實習師資)資格及實習訓練場所之範疇說明如下:
(一)實習師資資格:為落實投入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照服員訓用合一,符合實務人才需求,本計畫規範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須設有一定比例之實習師資,且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之照服員以任職居家式長照服務機構居多,爰實習師資資格之一,須具有長照機構或投入照顧工作經驗;前述工作經驗,除於長照機構任職年資外,倘於長照機構帶領或指導實習之經驗事實,亦可認屬長照機構工作經驗,前述長照機構範圍包括除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或綜合式機構外,另含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除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日間、住宿)及榮譽國民之家。
(二)實習場所:本項實習場所除本計畫第五點(四)所訂外,考量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自101年起開辦照服員訓練班,由全國監獄遴選合適受刑人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參訓,基於受刑人為服刑期間,且戒護外出有其風險,爰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特予核認為本計畫所認實習訓練場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