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0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113年數位教學講師群聚計畫」系列課程-數位教學分享共備工作坊與線上講座活 動」議程1份,請鼓勵有興趣之教師踴躍報名參加2024-05-22[訊息轉知]基隆市政府「基隆市114學年度藝文競賽聯合頒獎典禮」活動宣傳EDM海報2025-12-17[訊息轉知]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與影像跨域學士學位學程謹訂於114年10月24日舉辦「MIT ARK DAY:方舟尋藝-學程探索日OpenCampus」學程體驗活動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