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5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本校舉辦中國醫藥大學第三屆全國中醫藥書法比賽延長收件時間至民國112年2月15日,敬請轉知,請查照。2023-02-01[校內競賽]110(下)第3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2-03-01[教師研習] 資訊安全技術教師研習營課程資訊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