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31相關內容[活動訊息]2025青年政策白皮書『公民對話』2025-03-04[訊息轉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業經勞動部以113年1月17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753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2024-02-05[訊息轉知]「113學年度南區教師專業成長研習:看見部落的原動力—全民原教的探索與實踐」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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