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4相關內容本校111學年度運動防護員甄選簡章公告2022-07-25[考試成績公告]111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補考成績公告2023-07-13[活動轉知]崑山科技大學檢送「臺南400觀光種子大使培訓活動」簡章和報名表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