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扶助課程公告】113學年度扶助課程編班2024-10-16[訊息轉知]檢送本校休閒事業管理系舉辦之「茶藝與美學研習會」活動資料及報名表1份,敬請鼓勵所屬教師報名參與並准予公假。2023-01-12[訊息轉知]環保署辦理「發掘水環境之美」攝影/短片徵稿活動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