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44相關內容[活動轉知]實踐大學「2023實踐大學選填志願說明會」2023-02-21[重要資訊]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日本關東教育旅行團員甄選公告2024-12-27[訊息轉知]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終身學習中心辦理「【遠距教學】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拼音加強班】」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