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72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檢送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美術學科中心「112學年度全國教師專業成長線上研習- 雙語融入藝術教學案例與國際資源分享」實施計畫2023-12-22112年11月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無」2023-12-20[各項競賽]臺北市政府112年「青春專案—少年嚴選」創意四格漫畫及犯罪預防宣導海報比賽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