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5相關內容【政令宣導】最高檢察署及法務部為加強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製作「嚴查賄選」等2款海報及「反賄選 有據必辦篇」多種語言版本,並推出第二波「2024 VOTE 臺灣 反賄選 愛臺灣」活力篇(檢察官版)及籃球篇宣導影片,請同仁參閱,請查照。2023-11-27[活動轉知]德明財經科技大學「112學年度四技技優/甄選/申請入學招生博覽會」2023-04-21[活動申請]國民法官制度校園推廣(第七期)計畫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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