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97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為配合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要求雲端差勤系統停機作業時間,今日112/1/17(二)晚上18:00至20:00、112/1/19(四)晚上18:00至112/1/20(五)24:002023-01-17[訊息轉知] 高雄醫學大學2022年暑假期間開設醫藥生技與電腦程式多元課程相關資訊2022-05-23[教師活動]「第4屆中學生黑客松」教師研習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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