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4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函轉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附表、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2024-09-13[訊息轉知]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舉辦「2025入學最前線」招生線上說明會2025-04-08[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智慧科技學院智慧科技應用系辦理高中職學生之大學參訪活動「AIoT智聯網探索與無人機應用」202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