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重要公告]有關1/25手語測驗與演示相關事宜2024-01-23[各項競賽]「發掘水環境之美」攝影/短片徵稿活動2022-08-03[活動轉知]國立中興大學推廣教育辦理111年度暑期「ACP國際證照國高中營- Photoshop及Illustrator」招生訊息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