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80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國家圖書館舉辦「2024春天讀詩節『春風得意馬蹄疾──以詩歌 解鎖人生成就』系列講座」,請鼓勵貴校師生踴躍報名參加2024-02-17[活動轉知]社團法人臺灣點一盞燈社會關懷協會舉辦【人生必修的13堂心理學─成為更好的自 己】公益自我成長線上課程2023-02-02[徵才公告]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3年度約僱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