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本校與歷史學科中心合作辦理臺北市歷史學科平台研習,敬請公告,並惠予參與教師公假出席。2022-11-15[校內競賽]113(上)第6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4-10-04[訊息轉知]有關內政部110年「愛在有你的城市」單身聯誼活動第8至第10梯次訂於111年1月3日至1月12日受理報名,請惠予協助宣傳並鼓勵單身男女踴躍參加,請查照。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