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11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擬於本(114)年12月5日(星期五)辦理「2025東海大學『偏見、歧視與不平等』議題教/學研討會」2025-11-10[訊息轉知]重申工時相關規範,請查照。2024-04-22[訊息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112年3月開辦自由報名班別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