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52相關內容[訊息轉知]「《璀璨經典百老匯》交響音樂會」2023-10-19[競賽轉知]2023全國VR跨域盃SDGs虛擬實境大賽2023-06-14[校內競賽]113(上)第12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