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203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推廣公務人員退休規劃之優惠保險專案,經由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友邦人壽「富利豐沛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壽險(UMLV)」及「鴻利豐沛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壽險(NWLV)」優惠專案,並由該公司負責推廣及服務。2024-08-12[訊息轉知]「兒童權利公約推廣生力軍」志工招募2023-02-17南臺科技大學流行音樂產業系辦理「114級畢業製作《晃Swing OnThe Road》巡迴演唱會」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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