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防疫資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校外人士(含畢業校友)入校防疫規範2022-04-01[訊息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辦理「111年度春季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線上同步課程」招生訊息2022-03-15[活動轉知]高雄醫學大學「111-2高醫科學營」線上課程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