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活動轉知]東吳大學2022年暑假高中生研習營(興趣探索了解學系特色)2022-06-06[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運動休閒系辦理玉山雲人工室內攀岩場體驗研習會2022-01-26[訊息轉知]函轉衛福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督導員資格、實習訓練場所之規範內容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