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06相關內容[訊息轉知]「2025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年度研討會」徵稿2025-04-07[活動轉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奈米科學及工程學士學位學程設立112學年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2023-03-27[活動轉知]弘光科技大學辦理112年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少年職業探索營-「烘焙實作體驗班」、「異國料理實作班」、「影音拍攝剪輯實作班」招生簡章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