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2學年度寒假生活須知2024-01-11[訊息轉知]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優惠方案,其中「國內外旅遊」保險部分承保範圍,延長辦理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2022-12-20【訊息轉知】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友會公開徵求推薦「傑出校友」,請踴躍推薦參選。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