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3相關內容[徵才公告]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113學年度運動防護員甄選簡章2024-09-02[防疫宣導]衛福部111年11月1日衛授疾字第 111020092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2022-11-14[活動轉知]111年中小學作文比賽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