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8相關內容[訊息轉知] 北區國際青年培訓實習計畫2023-10-04【新生簡章】114學年度優先免試新生入學簡章2025-01-15[活動轉知]有關114年全國語文競賽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題目呈現形 式,詳如說明,請查照。202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