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2年5月份預定開辦訓練班期(含人事人員訓練、5月自由報名及5、6月混成班期)及名額分配業公告於本學院全球資訊網,請查照並惠於112年4月6日下午6時前完成線上報名。2023-03-30[校內競賽]111(下)第04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3-03-10[訊息轉知]國家圖書館原訂(112)年9月28日(四)舉辦「112年館藏資源教學利用教師工作坊」社會科課程,因故改為10月12日(四)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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