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139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資訊,請轉知並鼓勵貴屬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學生踴躍報考,請查照。2023-05-02[活動轉知]書林第十二屆高中職英文讀書心得比賽2022-07-28[訊息轉知]逢甲大學辦理圖書資訊專業學分班(第18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