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69相關內容113年11月執行狀況2024-12-02[活動轉知]銘傳大學勞動部「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雲端與SRE網站可靠性工程師班2023-03-01[訊息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辦理「2023教育部美感教育國際領航教師出國參訪—返國經驗分享交流會」研習實施計畫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