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74相關內容[重要公告]有關12月11日手語培訓筆試相關事宜2023-12-07[訊息轉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圖書館評選實施計畫」之績優圖書館受理期限,延長至113年6月17日(星期 一)2024-05-22[活動轉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技職JOB探索與體驗」職業試探展覽活動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