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3-02-10Post category:人事室 / 置頂公告 / 重要公告 / 首頁公告如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 Post Views: 32相關內容[訊息轉知]教育部辧理112年度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招募計畫,請本校教師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擔任者,於112年10月11日前逕洽人事室辦理。2023-09-23【重要公告】本校實施112年暑假彈性上班期間,請教職員依限提出申請及各處室排定輪值表送室備查2023-06-13本校「社頭織襪-創新、創業、創生」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辦公室舉辦「111年度專題作品競賽-特教組」,敬邀貴校師生參與競賽,詳如附件。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