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2-03-2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如附件。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1下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2下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3下載相關內容[訊息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2023-03-01[傑出校友遴選]本校95週年校慶傑出校友遴選活動2022-01-27[訊息轉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業經行政院112年3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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