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詳如說明及附件,請參閱。

說明:
一、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二、請符合上述資格之教師,至人事室辦理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