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行政院核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

說明:

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B號函辦理。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