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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條、第58條、第5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暨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4日中選務字第1110022505號函辦理。
二、本次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為減輕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負荷,除規劃原有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人力外,另將增加人力辦理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工作,同時為增加參與選務工作誘因,行政院業已同意參加本次選務工作人員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
三、有關本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以三張選舉票加一張公投票合計四張票為準,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人員工作費支給表標準支給如下:主任管理員3,600元、主任監察員2,950元、管理員2,350元。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駕駛、駐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