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公告]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 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 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影本(含行政規則)及原函影本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