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17日部法二字第11053730221號函辦理。
二、本部所屬各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嗣後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應就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後,函報本部核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是類案件,請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另修正後之具體事實表已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