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 47條之1Post author:人事室Post published:2021-08-31Post category:人事室 / 首頁公告旨揭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主要修正條文如下:一、修正第43條文,將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設置的7至15名委員中,有1至3名列為專職的「常務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二、新增第47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裁決決定書,且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的通案原則公開較為適當,不應限於紛爭當事人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相關內容[校內競賽]111(下)第09週整潔、秩序成績公告2023-04-14[活動轉知]國立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訂於民國111年7月5日至同年7月8日舉辦「第十一屆政治大學歐洲語言與文化營」活動2022-04-19[課程資訊]國立中興大學磨課師(MOOCs)線上課程「實驗設計2(進階) (2021冬季班)」課程2021-12-16